【記者傅春榮北京報道】近年來,民營經濟領域的腐敗案件高發,治理上存在立案難、查處難、定罪難、量刑輕、追償難等現實問題。《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明確提出構建民營企業源頭防范和治理腐敗的體制機制。全國人大代表、海馬集團董事長景柱兩會期間提交議案,建議從六個方面加強民營企業內部腐敗懲治工作。
“首先,建立民營企業防治腐敗工作機制,構建反腐倡廉的政法環境。”景柱提出,在政法系統設置專門工作機構,推動建立健全專門針對民營企業內部防腐的制度法規,建立民營企業防治腐敗工作機制。
“要充分發揮司法機關保障作用,開辟民營企業治貪反腐專項平臺或通道,匯集民營企業各類貪腐案件信息,推動建設涉及民營企業財產保護的刑事案件典型案例庫并向社會開放,形成‘政法主導、司法主管、企業協作、社會參與’的民營企業反腐大格局。”他表示。
聚焦“健全規范統一的辦案機制,解決涉民企腐敗立案難、查辦難問題”。此前,最高檢、最高法均釋放出懲治民營企業內部腐敗的積極信號,但現實中,公檢法系統亟須規范統一涉民企腐敗案件辦案機制,協同明確職務侵占、挪用資金、侵犯商業秘密等常見犯罪立案、逮捕、起訴標準,堅持嚴格依法辦案、公正司法,防止“該立不立、該捕不捕、該訴不訴、該判不判”等問題。
“此外,建議開展打擊整治民營企業貪腐犯罪專項行動,清理‘歷史欠賬’;優化侵犯民營企業財產權相關職務犯罪的立法細則,以競爭中性原則保護民營企業享受同等法律待遇。”景柱表示,希望優化國家發展改革委民營經濟發展局職責,推動建立民營企業法治環境評價體系,制定評價標準,持續開展評價活動,以此促進各方保護民營企業及企業家合法權益。
“同時,還應建立員工職業信用數據庫和從業‘黑名單’。由勞動行政部門打造職業信用平臺,完善個人信用約束記錄,將員工劣跡信息記入數字檔案,方便企業進行員工背景查詢。”
(編輯 鮑坤子)